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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招标项目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
东标管[2008]2号
各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招标代理、监理、咨询服务单位:
为规范合同主体行为,保护承、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防止和遏制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中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现象的发生,杜绝阴阳合同,根据《招标投标法》、《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》、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以及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(2003)205号《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现对加强招标项目合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项目招标结束后,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,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。合同正本两份,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,副本若干份。
二、订立书面合同,必须使用国家发布的《合同示范文本》。施工合同要按照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》的“合同条件”明确约定合同条款。对可能发生的问题,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。
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:
1、工程名称、地点、范围、内容、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;
2、双方的权利、义务和一般责任;
3、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;
4、工程质量要求,检验和验收方法;
5、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;
6、材料、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;
7、工程变更;
8、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;
9、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;
10、争议解决方式;
11、安全生产防护措施。
三、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,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。
四、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,招标人或中标人必须将合同副本原件一份送招投标监管机构(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)备案,不得使用合同复印件作为备案合同。
五、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,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,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,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,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,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,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,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。
六、在合同备案过程中,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中标通知书、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、招标文件等是否一致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给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。不符合的,要求改正。
七、凡不签订书面合同,或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,责令其改正,拒不改正的,按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八、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合同也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备案,对符合备案要求的,给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。
以上通知,希贯彻执行。
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